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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信证券前技术中心高级经理偷看私募大佬持仓,趋同交易获利213万!请求减免处罚无效,被罚没426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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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信证券前技术中心高级经理偷看私募大佬持仓,趋同交易获利213万!请求减免处罚无效,被罚没426万

中信证券前技术中心高级经理偷看私募大佬持仓,趋同交易获利213万!请求减免处罚无效,被罚没426万

红星资本局6月1日消息,近日,安徽证监局披露的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(juédìngshū),曝光了一起(yìqǐ)“老鼠仓”案。

时任中信证券(600030.SH;6030.HK)信息技术中心高级经理的李海鹏,利用职务权限,获知(huòzhī)某知名私募基金(jījīn)交易持仓等未公开信息,并控制妻子(qīzǐ)及妻子姊妹账户进行趋同交易。最终,李海鹏被(bèi)监管“没一罚一”,合计罚没超426万元。

偷看高某(gāomǒu)睿远基金持仓

趋同交易获利213万元(wànyuán)

据安徽证监局查明,2015年4月24日,高某(gāomǒu)基金成立,托管人为中信证券,开户营业部(yíngyèbù)为中信证券上海恒丰路证券营业部。2018年12月起,李海鹏获得中信证券CRM系统(xìtǒng)应用开发岗(gǎng)权限,可以获取中信证券所有客户的账户信息、资产规模(guīmó)、交易持仓等未公开信息。

2019年11月1日至2023年2月21日,李海鹏通过CRM系统,获知高某基金(jījīn)的持仓(chícāng)、委托、当日成交记录等未公开信息(xìnxī)。在获取高某基金的成交记录后,李海鹏开始控制妻子及妻子姊妹(zǐmèi)的股票账户组,进行趋同交易。

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,李海鹏控制的账户(zhànghù)组包括:妻子同胞姊妹程某1在广发证券(zhèngquàn)、东方财富证券开立(kāilì)的账户,以及妻子程某2在广发证券开立的账户。

涉案(shèàn)时段内(nèi),账户组3个账户都是由李海鹏妻子根据李海鹏提供(tígōng)的交易指令进行操作,李海鹏实际控制并决策账户交易。账户组的资金来源和去向主要是李海鹏夫妇。涉案时段内,账户组使用的设备高度趋同(qūtóng)。

2019年11月1日至2023年2月21日期间,李海鹏控制账户组累计交易股票128只,累计交易金额(jīné)(jīné)6483.80万元。其中,与高某睿远基金(jījīn)趋同交易股票76只,趋同交易金额2900.38万元,趋同盈利(yínglì)金额213.14万元。

红星资本局注意到(dào),罚单所提及的“高某基金(jījīn)(jījīn)”“高某睿远(yuǎn)基金”,其成立时间、托管人等信息,与高毅资产知名基金经理邓晓峰管理的“高毅-晓峰1号睿远证券投资基金”高度一致。Wind数据显示,该(gāi)基金最新净值披露日期在2024年4月底,2020至(zhì)2023年,该基金年度回报分别为74.82%、17.31%、-3.41%、-4.58%。

安徽证监局认为,李海鹏的上述行为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(zhèngquàn)(zhèngquàn)投资基金法(jījīnfǎ)》(以下(yǐxià)简称《证券投资基金法》)第二十条第(六)项、第三十八条的规定,构成《证券投资基金法》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。

对此,李海鹏在陈述申辩和听证中提出如下意见:一是部分(bùfèn)交易存在同一交易日内趋同(qūtóng)账户交易时间早于标的(de)账户交易时间的情形,不应认定为趋同交易;二是测算的交易佣金低于实际收取的佣金;三是对利用未公开信息(xìnxī)交易的起始时间认定有误;四是部分股票系当事人自主交易,不应认定为趋同交易。综上,请求减免处罚(chǔfá)。

经复核,安徽证监局对李海鹏的(de)申辩意见不予采纳。理由如下:

第一,本案(běnàn)中所涉未公开(wèigōngkāi)信息,既包含高某基金的交易信息,也包含其资产状况、持仓明细和历史交易等信息。历史交易、持仓情况(qíngkuàng)等均能反映标的账户投资决策情况,涉案(shèàn)账户的交易在个别交易日早于标的账户的交易,不代表早于高某基金的投资决策,不能排除(páichú)当事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行为。

第二,本案的佣金测算是以趋同(qūtóng)交易匹配数量为(wèi)基础,计算逻辑不同于涉案账户实际每笔交易的佣金,计算结果无误,方式符合证监会多年执法实践(shíjiàn)和惯例。

第三(dìsān),根据证券账户交易情况、相关人员询问笔录、微信聊天记录及相关趋同(qūtóng)交易测算等多方面证据,足以证明当事人(dāngshìrén)自2019年11月起即存在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故意,并实施了相关行为。

第四,对(duì)当事人利用未公开信息(xìnxī)交易的(de)认定(rèndìng),是综合了证券账户资料、相关(xiāngguān)情况说明、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及相关趋同交易测算等证据材料予以认定。客观证据显示,当事人在聊天记录中大量提及高某睿远基金有关未公开信息,包括当事人申辩意见中认为是自主交易的股票。在案证据材料足以证明李海鹏作出相关交易决策时,利用了高某基金相关未公开信息,存在(cúnzài)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。

最终,安徽(ānhuī)证监局决定:没收李海鹏违法所得(suǒde)213.14万元,并处以213.14万元罚款,合计罚没超426万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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